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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工資低于轉正工資80%,能否補差額?
            2017年08月25日

             
            試用期工資低于轉正工資80%,能否補差額?
             
            案例
                2016年6月7日,李某入職某設備制造企業,任財務部職員,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合同規定試用期工資每月為2240元,轉正后每月工資3200元(其中基本工資2800元、補貼400元)。
             
                2016年10月8日,李某與企業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李某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了解到試用期工資不應低于其轉正后工資80%,試用期工資應為3200元的80%,即2560元,單位少支付其工資960元,并認為試用期三個月不合理,要求企業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的賠償金3200元,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工資差額與超過法定試用期賠償金共計4160元。
             
            結果
               裁決此設備制造企業支付李某960元工資差額,駁回其索要超過法定試用期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解析
               本案中李某轉正后每月工資額為基本工資加補貼共計3200元,試用期每月工資應為3200元的80%,即2560元,而并非企業按照工資結構中的基本工資2800元的80%,即2240元計算,故支持申請人要求企業支付三個月試用期工資差額960元的訴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李某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期限是三年,試用期三個月,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故李某提出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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